两个人怎么样才算合适(两个人怎样才算合适)

[22]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4页。

在这些党的权威文本中最主要的有:党的"九大"、"十大"政治报告、四届全国人大的修宪报告、四届全国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这种言说方式在革命红色话语宰制的时代是具有别样意思的,说明它比修宪报告更务实地重视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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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委员会"是宪法在"党的一元化领导"语境下创设的一个新概念,它来自这样一种政治实践:1966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中规定,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权力机构。这些规定,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同刘少奇、林彪包产到户、取消自留地之类的荒谬主张划清了界限。七五宪法对有关坚持党的领导的叙述有着清晰的逻辑和层次。在这种关系中,"我们"则构成了"人民"的一部分,而凡是要确认"人民"身份的也就需加入到"我们"中来。这段提纲挈领的话是党为什么要(制宪)修宪的点睛之笔:一是为了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

周恩来代表党中央所作的"十大"政治报告就是一个值得解释的文本。除此而外,三个文本对此表述的不同语义更值得注意。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总监票人数由主席团决定。(第1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大会主席团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代表并由主持人在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在议案获得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如果要对其中的某些内容质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而且,每个表决办法在制定的时候,并不受之前表决办法的约束,其内容可以随意变化。(第42条)全国人大表决实践中,监票人、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选1名,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经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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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曾说,只要‘表决作为创立或改变制度的手段是合法的,那么往往是少数人的意志得到形式上的多数,而多数人服从,即多数化。(第36条)宪法的修改,则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从三届全国人大开始,表决办法开始细化,规定除表决各种议案外,还表决任命国家领导人(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只能表决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提名他人。

实际上,实践中存在的表决方式多种多样。如:有的国家议会中采用起立或稳坐的方式进行方式,[[4]]在美、德等国的国会中经常采用的表决方式被称为分门表决,[[5]]在英国及新加坡等国还有以议员说赞成或反对的声音大小来进行表决的方式,[[6]]也有国家采用点名的方式来进行表决的,[[7]]等等。同时及时查明原因,在下一次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举行每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涉及议案表决和决定任命两项议程,通常制定三项表决办法,即议案表决办法(大会主席团通过)、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表决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国际组织、国家议会的议事决策和立法活动中。它涉及两个方面的限度:一是参与表决的主体范围的限度(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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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表决所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即表决制度。虽然现行宪法的4次修改,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但依据该条规定,也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三是有权参与表决投票的人员范围。表决涉及到三个方面的主体,一是组织表决活动的主体,如议会组织议会会议中的表决,美国总统选举机构组织美国总统的选举,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组织自己会议的表决。(第64条)一般来说,一种情况意味着,表决事项更加重要。已经形成的惯例是,会议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均向社会公开。这是指表决行为实际上是指会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还对表决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各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地方人大常委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也不尽相同。立法法对法律案的撤回程序更为严格:列入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此时关于会议表决制度的规定虽然较为笼统、粗疏,但大体上仍可看作是建立了以后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基本框架:(1)规定了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会议需要代表参加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即须有参加代表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10]]。

这样的内容主要包括: 1.没有完整规定表决的法律效力 对某议案的表决,其结果存在通过和未通过两种可能。而后者可以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代投票)两种表决方式中任选其一。

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59条)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对表决方式虽然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和举手两种但却只是针对代表的选举表决,对其他表决事项应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却未作规定。2.对谁有权决定表决方式的规定存在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具体表决方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决定。

10.明确表决的完成时限 可参考国外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表决完成时间,规定完成一项表决所需要的大致时间,由大会主持人严格执行。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今后可以采用绝对多数和相对多数相结合的表决原则。

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内容包括:(1)规定了决定表决方式的主体。

一方面,代表法赋予代表表决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宪法只规定了宪法、法律和其他议案的表决原则、表决基准,以及代表行使表决权不受法律追究。

表决制度一般集中规定在议会的议事规则中,表决制度的核心内容往往也规定在宪法中。文革期间,受当时政治运动的影响,全国人大有近10年未召开会议,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自然也就无从执行。秘密会议要求表决的过程、表决结果、表决的法律效力不能公开,否则,不能称为秘密会议,也无需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专门规定。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领导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只规定了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第38条),没有规定表决方式。

(第12条)(3)对表决事项进行了类型化处理,针对不同类型的事项采取了不同的表决方式。而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表决而言,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均有权参与投票表决。

各种具体制度及程序的设计,都要考虑怎样才能更加有利于促进代表意志自主性的表达和更加有利于对代表表决权行使的保护。8.根据表决事项确定表决顺序 按照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中已形成的表决惯例,在一次全体会议中,表决事项的顺序为:(1)表决选举和任命决定。

法律和其他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29条)这条规定既是对代表在人大会议上表决权的保护,更是对代表的人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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